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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中小企業跨業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Chia-Yi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 In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為促進中小企業之交流及友誼,落實真誠、平等、互信、合作之精神,以提昇中小企業總
    體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之目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企業經營經驗交流與分享。
    二. 跨業技術探討。
    三. 市場資訊交流及國內外資訊之提供。
    四. 管理方式與行銷策略研討。
    五. 共同研究發展之進行。
    六. 新興事業之開發。
    七. 促成產業策略聯盟之建立。
    八. 其他有關企業經營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
    凡設籍或工作地於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以
    上之資格,品性優良,並由一位正式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且列席本會例會一次,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立案之工商企業及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之權利與個人會
     員同。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
     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三人,分別擔任理事長
     (會長)、第一副理事長 (第一副會長)、 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會長)。理事長 (會長)對內綜理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由第一或第二副理事長 (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
    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財務一人,承 理事長(會長)之命推展會務,由 理事長(會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由 理事長(會長)提報理事會通
     過後敦聘之,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 (會長)為輔導會長;得由現任理事長 (會長)聘請顧問若干人(
     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會長)召開,召集時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
     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
          團體會員入會,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千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四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
     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理監事會議訂定之,並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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